青海新聞網·江源新聞客戶端訊 9月26日,記者從青海省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9月18日,省檢察院制定印發《青海省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旨在總結運用經驗做法和制度成果,規范、有效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構建與國家公園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法律監督工作機制,更好服務和融入青海生態文明高地建設。
青海是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生態地位特殊而重要。2022年以來,青海省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全國檢察機關中率先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錨定青海重點生態功能區,以解決“跨行政區劃、跨部門監管、跨流域治理”生態環保問題為目標,逐步構建“省級統籌、專門檢察院主導、屬地協作、區域聯動、科技賦能、多方共治”的巡回檢察體系,走出了一條具有青海特色的公益訴訟法律監督路徑。
此次出臺的《規則》整體采用章節條款形式,分“總則、分則、附則”三章,共計41條。《規則》通過對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的實踐經驗予以制度固化,明確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的概念及開展巡回檢察的主體、范圍,建立縱、橫向一體化辦案機制及協作配合責任,細化基本工作流程,統一發現線索的移交程序和處置方式,有助于加強工作規范性、程序性、實效性,更好發揮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法律監督職能作用。
此外,會上還發布了青海林草資源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辦案指引》,針對全省各地檢察機關在法律理解、程序把握、證據標準、責任認定等方面面臨的困難,對有關領域公益訴訟辦案工作進行了明確統一和規范,將有效提升相關案件辦理工作質效。
(來源:青海日報)